1.根据《关于印发嘉善县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善金融办〔2020〕8号)要求,经追偿后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按照6:4的比例由嘉善县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专营机构分别承担”,2023年,嘉善农商银行、嘉兴银行示范区支行申报的符合代偿条件的科技贷分别为600万元、100万元,按代偿60%比例应分别代偿360万元、60万元,合计420万元,2.根据根据嘉善县人民政府与浙江股权服务集团签署《关于支持共建全国股转系统北京证券交易所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服务基地合作协议》(附件)明确,“甲方给予运营公司开办费补助200万元”,2023年,已补助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浙江)浙股科创企业培育有限公司关于北交所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服务基地开办费100万元,应补助剩余的开办费100万元,同意补助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合计520万元,公示时间为2026年1月23日—1月29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联系嘉善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公示期外异议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