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各业务主管部门是经发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三)负责本部门经发资金资助项目的全周期管理,(四)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经发资金管理工作,(四)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在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开展资助项目的全流程管理,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资助项目的有关事项,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五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第十六条各业务主管部门结合上一年度经发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下一年度任务目标、项目储备情况合理编报经发资金预算,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光明区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具体支持条件的,第二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经发资金绩效目标,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单位(个人)在申请经发资金资助时应当诚实守信,第三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前资助项目管理,项目单位(个人)应当按要求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