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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商品厂房项目自持部分转可分割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高明区人民政府 | 2026-01-20
主动公开GMBG2026001明招商〔2026〕1号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商品厂房项目自持部分转可分割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单位:现将《佛山市高明区商品厂房项目自持部分转可分割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局2026年1月20日佛山市高明区商品厂房项目自持部分转可分割销售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佛自然资通〔2024〕99号),规范我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和自持比例转为可分割销售行为,自持部分商品厂房可转为可分割销售商品厂房,第三条申请实施自持部分商品厂房转为可分割销售商品厂房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商品厂房项目需完成《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开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产业用房可分割销售面积比例,(二)商品厂房项目需完成《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开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主导产业面积比例,(三)商品厂房项目需完成《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开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0%及以上,(四)商品厂房项目投产运营满1年以上[投产运营时间:商品厂房项目内第一家企业投产时间为起始投产运营时间],第四条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自持部分商品厂房按以下程序办理转为可分割销售厂房:(一)商品厂房开发商向属地镇街提出“自持部分转可分割销售”的申请,并填写《商品厂房项目自持部分转为可分割销售申报表》(附件1),填写后提交至属地镇街进行审核,商品厂房开发商方可实施原约定的自持部分商品厂房转为可分割销售商品厂房,(三)审核通过后的《商品厂房项目自持部分转为可分割销售申报表》由区招商局提交至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备案,附件:商品厂房项目自持部分转为可分割销售申报表政策解读:佛山市高明区商品厂房项目自持部分转可分割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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