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长实施期限,延长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贷款按《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财金〔2025〕8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性银行总行和外资银行境内总部(以下统称经办银行省行)于2026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2025年度贴息资金结算和2026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于2026年2月28日前向财政部提交2025年度贴息资金结算和2026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财政部于2026年一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结算和按一定比例预拨相应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后,经办银行省行于2027年1月31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结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相关经办银行资金申请,财政部与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省行分别结算贴息资金,经办银行省行于2028年1月31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财政部与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省行分别清算贴息资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与省级财政部门共享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辖内政策实施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2026年1月19日附件1: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范围参考.pdf附件2: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需求申请表.xls附件3: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审核申请表.xls附件4: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结算(清算)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