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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2026-01-19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由市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发布年度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项目申请指南,自愿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项目申请,市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项目材料核查、现场核查工作,第六条综合利用企业申请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备案文件且处于正常消纳阶段,第八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对认定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第三方机构无法确定综合利用产品适用部位、适用标准或者生产原料中的建筑废弃物含量时,第三方机构应当对认定项目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第十条第三方机构完成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工作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应当在收到书面认定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三章认定结果第十二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综合利用产品出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通过认定的综合利用产品列入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对第三方机构开展的认定项目材料核查、现场核查工作,第十八条第三方机构对其出具的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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