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的诚信管理工作,规范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的诚信管理工作,是指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参与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以下统称“科研活动”)的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第六条项目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科研作风学风强化、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第九条项目单位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第十条科研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二)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各重点科研平台单位在科技活动管理或监督检查中认定查处,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项目咨询评审资格等处理,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项目咨询评审资格等处理,第二十一条应当记入佛山市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责任主体,第五章信用修复第二十四条有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且在惩戒期内的责任主体,满足信用修复申请条件责任主体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科研信用承诺书、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责任主体在申请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当对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承诺,对申请参与项目、科技奖励等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