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拟订的产业科技创新枢纽港一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浦口区泰山街道花旗村红旗组农民集体、花旗村马路组农民集体、花旗村山头组农民集体、花旗村跃进组农民集体/花旗村车站组农民集体/花旗村红旗组农民集体/花旗村马路组农民集体、花旗村周山组农民集体、花旗村褚庄组农民集体、泰山街道天景社区农民集体范围内,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红旗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167公顷,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马路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007公顷,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山头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924公顷,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跃进组农民集体/浦口区泰山街道花旗村车站组农民集体/泰山街道花旗村红旗组农民集体/泰山街道花旗村马路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258公顷,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周山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203公顷,拟征收泰山街道花旗村褚庄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468公顷,拟征收泰山街道天景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91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三)其他说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参照《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24〕1号)、《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的执行标准测算,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2月14日,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