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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2026-01-14
第三章申请登记第十二条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民宿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经营民宿,并根据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向所属镇街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民宿登记申请并提供民宿登记所需材料,镇街旅游主管部门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市旅游主管部门发放《中山市民宿信息登记回执》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市旅游主管部门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市级部门推送登记信息,第二十五条民宿经营者依法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旅游统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市场主体登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第三十一条已办理旅游民宿登记的经营单位可统一使用“广东旅游民宿”品牌标识,未按照本办法办理旅游民宿登记的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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