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省有关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题,根据《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设立方案》,结合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实际工作要求,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为中小企业信贷通的决策机构,负责资金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贷通办公室)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八条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小企业信贷通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小企业信贷通配套资金部分的筹集和出资,按程序做好中小企业信贷通具体运行管理,第十一条中小企业信贷通存续期内,受托管理机构在满足中小企业信贷通流动性和依法合规安全的前提下,应对剩余资金进行有效管理,第十二条认同并自愿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及相关合作协议所约定义务的银行,在中小企业信贷通存续期内,可自愿向信贷通办公室申请作为合作银行,经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按程序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其签署合作协议,信贷通办公室按年度制定合作银行差异化评价方案,经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根据差异化评价结果确定下年合作银行,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应按各自贷后管理标准对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企业进行贷后检查,每半年向受托管理机构汇总报送贷后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受托管理机构按程序报信贷通办公室,(二)受托管理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补偿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查贷款项目的有效性,核实合作银行提供资料完整性,提出意见报协调领导小组审议,(三)对协调领导小组审议同意补偿的贷款本息,受托管理机构于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定方案将补偿金支付至合作银行指定账户,第三十条合作银行应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已补偿业务的追偿方案和其他处置方案以及进度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信贷通办公室报告,除追偿方案外,其他处置方案需报协调领导小组审议,合作银行应严格按照审议结果执行,第三十三条当单一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率达到3%(该合作银行实际补偿金额与该合作银行对于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余额之间的比例),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协调领导小组报告,暂停该合作银行新增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投放,此前已纳入中小企业信贷通补偿库的,在贷款存续期内可以予以补偿,当中小企业信贷通整体贷款不良率达到3%(中小企业信贷通整体实际补偿余额与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余额之间的比例)时,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该情况及时向协调领导小组报告,暂停新增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投放,此前已纳入中小企业信贷通补偿库的,在贷款存续期内可以予以补偿,若后期通过压降贷款不良率使合作银行贷款不良率或中小企业信贷通整体贷款不良率低于3%,受托管理机构报协调领导小组决策是否重新启动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投放,第三十七条信贷通办公室将绩效评价结果及建议提请协调领导小组审议,根据评价结果,如协调领导小组审议终止实施中小企业信贷通,由协调领导小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