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发改环资〔2026〕7号省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贵州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由市(州)及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部门(以下简称“节能审查机关”)分别负责,应在节能报告中明确项目分期建设计划、建设内容及能源消费、碳排放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能效和碳排放水平、节能降碳措施等进行分析,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由市(州)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节能审查权限牵头商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部门按职责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部门按职责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