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达到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统称用水单位),第六条用水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新增用水单位应当于正式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应当明确用水单位非常规水源最低利用量,对于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存在国家规定应当核减情形的,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水单位,用水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的,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于10日内书面告知其限期提交用水计划建议,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第四章激励保障第二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用水单位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第二十四条鼓励用水单位将节约的水权通过水权交易获取节水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