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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财政局 | 2026-01-07
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2025年12月22日广东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章资金分配管理第七条困难群众救助属于中央、省、市县共同事权,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落实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主体责任,第四章资金使用和发放管理第九条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第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确保困难群众救助对象资金发放花名册与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救助对象名单一致,按时将困难群众救助对象名册及当期发放的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第五章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救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救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救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应规范困难群众救助基础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救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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