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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 | 2026-01-06
第二章计划第七条市粮储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第八条市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计划,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工作,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计划具体执行情况,第十二条市粮储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负责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入库粮食数量、质量和入库成本验收工作,由市粮储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承储企业应当在损失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第十九条市级储备原粮轮换价格由市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参考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和销售价格或者依据粮油市场行情确定,市级储备原粮入库成本由市粮储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第二十五条市粮储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承储企业具体执行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市级储备原粮收购、轮换所需要的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市农发行提出贷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市承担的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成品粮轮换费用、原粮轮换价差亏损、竞价交易手续费和质量检验费用等纳入年度部门预算,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可通过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拨付到承储企业,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成品粮轮换费用补贴按季度向承储企业拨付,市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承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季度库存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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