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县城市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建筑垃圾中转调配、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第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第十二条新核准成立的运输企业必须到县城市管理部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备案手续,运输企业相关信息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到县城市管理部门报备,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示牌,保证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应当取得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准予运输核准文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核准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及时向社会公布,施工单位、综合利用企业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置,第二十七条县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未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抛撒滴漏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对相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