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推动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落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就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准确把握“绿色门槛”机制内涵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在安排支持企业发展有关财政资金时(不包括职工安置、搬迁补偿等社会保障和重点民生类以及人才建设类资金),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要求的企业和项目,财政资金不予支持情形主要包括:(一)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罚,(二)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五)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列入不予支持情形的企业,企业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文件等材料时,应将符合“绿色门槛”机制要求作为资金申请前置条件,财政部门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时,应将是否符合“绿色门槛”机制规定作为重点审核内容,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审核环节,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作出判决生效的审判机关应将发现查处的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超标的企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