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为帮助符合银行信贷条件但足额还贷存在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顺利完成转贷、续贷和跨行置换贷款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第六条合作银行应与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服务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合作银行需根据本办法、实施细则、合作银行与运营服务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第十四条运营服务主体应当每月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送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附件: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附件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根据《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同一主体在同一家银行的转贷、续贷业务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运营服务机构在一家合作银行开设专项资金管理账户,(二)资金流转管理1.同一银行转贷、续贷:运营服务机构将专项资金转入合作银行指定的专门账户,具体申请资料以银行与运营服务机构合作协议要求为准,合作银行在《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将中小微企业申请资料、加盖银行公章的同意贷款审批文件发送运营服务机构,运营服务机构收到合作银行递交的申请材料后(以签订的银行合作协议要求为准),运营服务机构通知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微企业预缴资金使用费,运营服务机构将专项资金转入合作银行指定的专门账户后,合作银行须根据管理办法、合作银行与运营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