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以及节能报告或节能信息表中的建设方案、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节能降碳措施、相关承诺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第四条分期(阶段)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第五条具备节能审查验收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第六条节能审查验收工作应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批复的节能报告或节能信息表、相关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包括节能降碳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建设落实情况,(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要求验收的其他内容,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包括其委托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的机构)应成立验收工作组,第八条验收工作组应根据项目查验情况,(八)项目建设单位因该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整改,第十一条本省各级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对未按要求开展节能审查验收或节能审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是节能审查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有新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