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学、中心校,县直小学,民办学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4〕108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25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5〕40号)精神,现根据各校2025年秋季学期实际学生人数,下达各校2025年第三批公用经费预算指标,从2023年春季学期起,全区统一公用经费年补助基准定额标准为小学720元/生、初中940元/生,在基准定额标准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按照100人核拨公用经费,从2025年起,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标准要达到7000元/生.年(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其他普通小学、初中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和送教上门学生),同时,按照“重点倾斜,统筹使用”的原则,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各学校要严格遵守公用经费使用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杜绝挤占、挪用、浪费专项资金行为,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各校要在学校政务公开栏公布每学期公用经费收支情况,做到信息公开,各中心校务必将此通知转发至下属各小学、教学点,做到通知精神传达到位,资金使用监管到位,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在公用经费的拨付、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请拨打以下举报电话:0773—6222201(县教育局办公室)0773—6227885(县委教育工委二办)0773—6227591(县教育局财务一股)附件:1.公办学校2025年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第三批)预算指标分配表2.民办学校2025年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第二批)预算指标分配表兴安县教育局2025年10月9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