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五章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第十条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财政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经办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则上按各银行年度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的比例分存各经办银行,对不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或年度内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开展下列工作:(一)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具体由经办银行填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或根据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关协议约定进行代偿申请,按代偿比例用于补偿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的损失,第十六条逾期贷款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履行追偿程序结束后,第六章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和贴息管理第十七条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经办银行进行多退少补,第七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三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县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和通报,第二十四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第三十条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亭监管支局等部门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