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决策科学、建设有序、管理规范、监管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未纳入规划、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不得纳入相关项目库,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总投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年度投资额、建设周期、资金来源及其他应当列明的事项,第十四条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第十八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落实“管项目必须管统计”要求,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规模和投资组织实施,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按时支付,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三个月内移交给使用或管理单位,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第三十条投资主管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负责项目审批以及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项目档案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