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要求,(二)负责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行业规划,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工业领域信息安全工作,承担新型材料、现代化工等产业发展提升组织协调工作,推进工业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和项目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组织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和措施,组织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承担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和推进工作,组织落实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推进信息技术改造提升工业传统产业、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组织落实军民融合产业和民爆器材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