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2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的认定和管理,第三条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区认定有关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综合评价等规则制定和评审工作的组织,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省级高新区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省级高新区认定按照有利于区域集聚创新要素、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原则,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完备1.原则上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产业开发区,(二)发展实力和水平较好6.上年度全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综合评价排名中居前70%,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认定省级高新区程序:(一)拟认定省级高新区的省级产业开发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商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及实施、产业发展、创新驱动发展、管理体制机制等情况,组织专家及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进入评审程序名单的省级产业开发区进行评审,第八条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省级产业开发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省级高新区认定申请文件,(二)省级产业开发区发展战略及产业发展规划,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主导产业集聚、科技平台布局、“飞地园区”建设、产学研合作、人才引进与培育、新赛道培育等方面给予省级高新区支持,第十二条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创新省级高新区运营机制,第十六条省科技厅对省级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