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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白山市人民政府 | 2025-12-25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主城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内容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依法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八)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第十八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第二十六条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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