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七条应急管理部统筹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培训条件书面报告从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并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八条申请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的人员,第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定期制定发布安全技术考试计划,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其考试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领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相应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理论考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考试机构、考试点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所需要的条件、落实考试工作职责、建立考试档案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有关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换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一条培训机构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停止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一)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