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我区行政范围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是指举报人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二、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涉案金额视情给予举报人500至3000元不等的奖励,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奖励对象为最先提供有效举报线索的举报人,四、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五、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人严格保密,不予奖励:(一)举报线索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二)举报的线索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四)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