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次年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于次年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于次年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于次年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于次年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于次年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按100万元/条(个)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一次性奖励,按50万元/条(个)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一次性奖励,按10万元/个于次年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一次性奖励,按15万元/个于次年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一次性奖励,按5万元/个于次年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一次性奖励,按10万元/个于次年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一次性奖励,于次年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按50万元/万平方米标准给予展会资金支持,于次年按单个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开办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