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潮安区有关单位主导或协助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湾区标准,为主导制订、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为协助制订、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为主导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湾区标准的单位:(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湾区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第六条主导或协助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湾区标准的,资助额度分别为:(一)每主导制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制订一项市级及市级以下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0.25万元;协助制订的,(六)主导或协助制订湾区标准的资助为专项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主导或协助制订标准资助额度的一半,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参与标准制修订资助的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第七条多个单位同时协助制订、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湾区标准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三)申请湾区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资助项目的,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主导或协助制订、修订该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