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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 2025-12-23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等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评审咨询专家等,(三)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立项下达、实施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等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及验收,主要职责有:(一)受托承担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审核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有关工作,省市联合资助项目按照《江苏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苏科规范〔2025〕1号)执行,可以申请基金资助:(一)申报单位应为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社会组织,第十七条市科技局等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咨询意见和资金预算情况拟定基金项目立项方案,前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与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等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交验收申请表、合同书及调整批复、工作总结、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经费决算表)、相关佐证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等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验收证书并提交归档材料,市科技局等部门出具验收证书,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等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评审(咨询)专家和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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