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绿色矿山建设及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工作,在产(在建)矿山(含拟复工复产矿山)对照《上高县非煤矿山生态环境高质量整治达标验收表》(附件1)验收标准,督促矿山做好省生态环境督察指出的问题及职能部门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乡镇(场、街道)是矿山生态环境高质量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摸排整改、绿色矿山创建、矿山关停、资源保护等工作,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对矿山环评相关手续审批、验收和落实情况,检察院主要负责对非煤矿山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工作落实进行法律监督,为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附件:1.上高县在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高质量整治达标验收表2.上高县县、乡两级领导挂点持证矿山环境整治安排表附件1上高县在产非煤矿山生态环境高质量整治达标验收表矿山企业:企业负责人:验收时间:验收事项序号验收具体内容现场验收情况验收部门备注安全生产1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安全设计》要求开采,自然资源局新增项(依据分宜县标准)水土保持31是否完成矿山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生态环境局修改项(依据分宜县标准)50矿区、厂区的车辆运输过程中是否可见粉尘飞扬,生态环境局新增项(依据分宜县标准)环境保护53是否配备完善的生产废水处理系统,生态环境局新增项(依据分宜县标准)55厂界噪音是否排放达标,生态环境局新增项(依据分宜县标准)57是否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含污水、废水排放,督促在生产的矿山企业按照矿山生态环境高质量整治达标验收内容进行整改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