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二)孵化器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三)建有在孵企业毕业及淘汰制度,在孵企业不少于9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不少于3家,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10%,(四)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较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在孵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成果转化、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签约服务机构不少于6家,(六)拥有专业的管理服务队伍,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八)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九)在孵企业中,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每千平方米平均不少于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