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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 | 2025-12-16
长治市人民政府2025年12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长治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治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治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拨和我市配套的用于支持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中央专项资金安排不低于80%的奖补资金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安排不高于20%的奖补资金支持提高服务能力、引导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县级配套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一)市工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范围,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统筹和资金保障、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三)县级财政部门协助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对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试点企业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设备的支出给予补助,每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不包含数字化改造已补助资金),支持其他与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相关的工作,第四章支持对象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中小企业,第七条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市工信局阶段性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组织开展数字化改造项目、“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标杆案例等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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