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5年11月21日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是指存放在本省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文规定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以下简称过渡户)的征地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征地社保费),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过渡户的开设,第二章账户设置及管理第六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文规定开设过渡户,过渡户的主要用途:接收用地单位(或缴存单位)预存的征地社保费,第八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过渡户设立、变更、撤销等10日内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附相关凭证材料,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协调过渡户开户银行争取优惠利率,用地单位(或缴存单位)将征地项目(批次)的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入过渡户,征地社保资金按规定在过渡户实行专账管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退回相关单位账户,用地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资金支出书面申请,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过渡户征地社保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征地社保工作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征地社保资金进行对账,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适时对过渡户资金归集、存管、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