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对引荐人的奖励采取物质奖励和便利化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内资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至10亿元、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内资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至50亿元、合同外资5000万美元(含)至10000万美元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内资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含)以上、合同外资10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信息提供人须经项目单位、签约或落地县(市、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共同确认,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2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即分别给予引荐人5万元、1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即分别给予引荐人5万元、1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所涉及第(一)项奖励资金由签约或落地县(市、区)负担,第(二)(三)项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各负担50%,向所在县(市、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奖励预申报,县(市、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于15日内报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调度考核办公室,会同项目单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或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须严把奖励项目、引荐人资格申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