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采纳情况如下:序号建议、意见主要内容采纳情况1一、建议完善“其他日常管理要求”内容,1、建议将(六)1.(8)中“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改为“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向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费用结算及实施日期等事项,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安置方案的要求,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养老机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建议内容为浙江省地方法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属于对该事项的“特别规定”,二、建议完善“养老机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目录汇编”1、建议将《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增加到“汇编”,并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完善征求意见稿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