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活动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表彰遵守以下要求:(一)自愿申请,第五条(评审标准)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管理推进部门)浦东新区质量和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质量和标准化联席会议”)负责指导、推动、监督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的开展,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评审组负责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评审报告撰写等,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五条(申报条件)申报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单位,向全社会公开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等,第二十七条(奖励)对获得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对获得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评审纪律)参与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第三十一条(异议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5年内不接受该单位再次申报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5年内不接受该单位再次申报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第三十六条(资料保存)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一般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