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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8日)

嘉定区人民政府 | 2025-11-20
综合监管对象相关信用信息,第二章信息归集第四条(信息范围)开展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综合考虑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六条(失信信息)监管对象的失信信息包括:(一)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七条(其他信息)其他信息包括:(一)监管对象报送相关年度报告情况、办理注销手续情况等其他行业管理信息,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八条(评价方式)市经济信息化委综合考虑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第九条(信用等级)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一)A级代表监管对象信用良好,(三)C级代表监管对象有一定信用风险,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查询归集的监管对象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进行评价,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对监管对象重新开展信用评价,调整信用评价等级:(一)监管对象出现影响信用等级情形的,第四章分级分类监管第十一条(差异化监督检查)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对监督对象的信用评价结果,第十三条(评价结果共享)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有关要求将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等相关信息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共享,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对监管对象重新开展信用评价,第十六条(信用信息安全)开展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在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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