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拟将“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条款涉及的研发补助资金申报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对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研发费用数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三、申报方式通过线上系统进行申报,选择“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支持独角兽企业发展条款”(2025年)进行申报,五、申报材料(一)企业资金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二)2023年度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二)条款说明1.企业需合理、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2.本条款以企业申报区级扶持时确认的研发费用数额(简称“申报金额”)为计算依据,若企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简称“实际金额”)发生变化,企业应退回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的差额部分,企业应全额退回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自该申报年度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企业应全额退回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自该申报年度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3.企业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相关补贴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