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债委会的组建及解散机制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企业经营情况,其他债务企业可以在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层面组建债委会,第六条符合债委会组建条件的债务企业涉及的所有金融机构,副主席单位可以由持有债权金额较大的金融机构、持有债权金额较小的金融机构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代表共同担任,全面、准确、及时向全体成员单位披露有关债务企业、债委会工作的重要信息,第十一条债委会副主席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主席单位开展工作,(四)按照债权人协议提请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组织召开债委会会议,第四章债委会运行机制第十三条债委会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及各成员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各成员机构均可按照债权人协议提请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组织召开债委会会议,第二十一条债委会会议对债务企业金融债务重组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债委会开展企业破产相关工作,相关部门和自律组织应当保障债务企业和债权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决策权,由债委会主席单位所属行业金融管理部门及自律组织牵头开展相关工作,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债委会和自律组织加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信息共享,第三十七条债委会主席单位应于季后10日内向所属自律组织报送债委会工作情况(包括债务企业经营情况、债委会运行情况、实施救助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计划、相关意见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