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并提供服务,委托运行维护单位进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运行维护并提供服务,进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单位和提供测绘基准服务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备大地测量甲级测绘资质,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下列备案信息:(一)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的基本情况,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完整规范的备案信息,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及其数据中心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备案信息核查,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使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数据安全保密责任,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使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的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观测数据、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坐标等涉密数据的,第十七条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资源共享利用,重点检查相关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履行备案手续、是否按照备案信息有关内容进行建设和运行维护、是否落实相关安全保密措施等,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活动违反国家保密、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测绘基准服务是指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向各类测绘活动提供的坐标起算、基准传递等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运行维护、服务提供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