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规〔2025〕1号)文件精神,现将新修订的《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第三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按照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应按要求正确、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监测材料,由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监测材料进行汇总,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将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统计报表进行汇总,不予认定或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一)企业破产、关闭或不按时报送监测材料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和报表,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2018年制定的《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昆农通〔2018〕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