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韶关市启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郭文桂与被申请人韶关市启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41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仲裁裁决如下: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417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8119.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