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制定了《上海市鼓励设立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第三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外资研发中心、全球研发中心和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的设立和发展,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商务部门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管理服务,第五条(认定条件)(一)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二)申请认定全球研发中心,4.申请主体年度研发投入占母公司全球研发投入的比例需不低于10%,(三)申请认定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第六条(申请材料)(一)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二)申请认定全球研发中心,(三)申请认定开放式创新平台,第七条(动态评估)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全球研发中心开展综合动态评估,外资研发中心、全球研发中心和开放式创新平台发生名称变更等情形时,第八条(资金资助)全球研发中心和开放式创新平台等可以依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相关规定,第九条(参照执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外资研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