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坚持以下原则:(一)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和年度计划制度,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运营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度,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投资变更情况对设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合同条款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遵循未经预算评审不得招标和开工的原则,第五章项目招投标或采购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项目必须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后开展总承包招标,(四)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管理分工按照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项目变更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项目业主应将工程变更责任认定表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第八章完工验收及结(决)算第五十三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工作和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内容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行业验收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开展交(完)工验收工作,第十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第六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负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