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联网、共享、信息使用等全周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联网、共享、信息使用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引导系统管理单位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市公安机关根据备案信息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元数据管理目录,第十八条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职责,第二十条系统管理单位委托他人运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联网工作,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工作应当依法、安全、合理开展,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全周期相关管理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联网、共享、信息使用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