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建设项目包括政务数字化基础设施(含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网络系统、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升级改造的项目及信息技术服务项目,第六条(工作机制)区数据局负责全区数字化项目统筹管理,第七条(主体职责)(一)区数据局负责编制全区数字化发展规划及相关数字化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做好本部门数字化项目的需求梳理、方案申报、执行实施、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各部门原则上不允许建设独立的数据资源平台、云平台、业务专网和数据中心机房,并将数字化业务需求和区级部门的意见一起提交至区数据局,第十条(需求论证)区数据局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评审通过的业务需求可开展该需求的数字化项目建设方案申报,第四章项目建设方案审定第十五条(项目受理)区数据局负责本区数字化项目的申报受理和材料审核,第十六条(项目评审)区数据局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数字化规划计划、政策法规等要求,第十八条(项目批复)区数据局根据年度数字化项目预算,第三十一条(资料归档)各部门应按照数字化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资源调整)各部门应根据数字化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区数据局负责定期监测数字化项目的资源使用情况,区数据局对各部门项目的使用情况、数据情况、安全情况、绩效情况等进行分类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