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2025年11月17日)浦东新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基础研究制度集成创新,第二条设立浦东新区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区自然科学基金”),第三条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经委”)主管区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管理工作,区科经委遴选高水平学科、管理专家组成浦东新区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第二章规划与组织第六条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参与出资)、企业联合基金和科技捐赠等类型,第七条基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项目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通过申报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对申请资助项目的必要性、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工作条件的可靠性等进行审核,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承担单位如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向区科经委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等验收材料,第二十三条企业联合基金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及参与者、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等应就基金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的履职尽责、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