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25年度贸易型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11-25)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中央国际商务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为贯彻落实《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规〔2021〕5号)要求,现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2025年度贸易型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认定条件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上海,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2024年度审计报告(对申报平台交易类贸易型总部企业,2.贸易型总部申报表(附件1),三、有关要求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