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四川省范围内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的信用信息是指,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与学校食品安全有关的经济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信用信息,学校负责在相关信用管理平台录入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第五条市场监管、教育行政主管、学校行业主管、发展改革、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学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目录清单、信用档案标准、信用风险评价指标和模型、信用风险评价实施办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学校食品安全联合信用数据库,且其处罚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评定为失信级别:(一)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但其处罚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第十五条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评定周期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办法被评定为失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