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应支持和配合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农业农村局做好储备冻肉和活畜储备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本地承储单位落实储备计划和管理情况,第三章承储单位管理第十二条政府储备肉承储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第十四条承储单位负责储备肉在库(场)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七条活畜承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第四章入储及在基地场(库)管理第二十条储备肉入基地场(库)由承储单位自行组织,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及时向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上报入储计划落实情况,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取消该单位承储任务,第五章轮换管理第二十六条政府储备肉临界轮换期限由市商务投资促进局按计划组织承储单位及时轮换,第六章动用管理第二十九条储备肉动用由市商务投资促进局按照法定职责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承储单位下达动用指令,市商务投资促进局提出储备肉动用计划,第三十四条公检单位应在接到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检验函件后,经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抄送承储单位,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承储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对储备肉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应严格落实储备肉监督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