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本部门(地区)的产业和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四)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科研、财务、预算调剂、绩效分配、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诚信、科技统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支持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奖成果、院士团队重大重点科技成果在自治区转化落地,第十三条资金管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地区)项目的组织和受理工作,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地区)项目的实地核查工作,自治区科技厅依据审查评审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预算等情况确定拟立项的前引导项目和后支持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联合项目推荐部门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经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批复后执行,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并提出项目终止、专项资金追缴等意见后执行,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并提出项目终止、专项资金追缴以及科研诚信处理意见后执行,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